湛中乐;靳澜涛;修订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,应当从立法重心、调控视角、规则设计、法律衔接等四个方面明确总体思路。首先,在立法重心上,应紧密围绕"保障教师权益"这一中心轴而展开,包括分类规定教师身份的法律定位;明确教师的知情权、法律救济权并新增兜底条款;健全教师申诉制度,确保教师权益受损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济。其次,在调控视角上,应转变"为管理者立法"的思维定式,坚持"教师本位"的立场,既要在具体条款上注重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对应性,也要在内部结构上整合考核、奖励、培养和培训等三章,体现教师发展的过程化与动态化,并提高第八章法律责任的针对性,强化法律体系的逻辑自洽性。再次,在规则设计上,应顺应社会新变化,体现新时代教育政策改革的新成果和教师队伍建设的新思想,不仅要在个别语句的表述上做到与时俱进,而且要从严格教师职业准入门槛、改革教师职级晋升体系、健全教师荣誉表彰制度、提高教师福利待遇标准等几个方面,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。最后,在法律衔接上,应明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作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制定的基础与依据,也要注意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等其他关联立法的有机衔接,既要在总则层面作整体性布置,更要在规则设计上保持一定的弹性,给低位阶的法律、法规和规章体系预留空间。
2019年04期 v.3;No.12 18-25页 [查看摘要][在线阅读][下载 143K] [下载次数:718 ] |[网刊下载次数:0 ] |[引用频次:19 ] |[阅读次数:12 ]